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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常見問答集


問1: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是甚麼?

答1: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6項基本目標是:

(a) 提高須就在法庭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而依循的常 規及程序的成本效益;
(b) 確保案件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速有效處理;
(c) 提倡在進行法律程序中舉措與案情相稱及程序精簡的意識;
(d) 確保在訴訟中各方達致公平;
(e) 利便解決爭議;及
(f) 確保法庭資源分配公平。

民事法律程序中的訴訟人及法律代表,有責任協助法庭達致這些基本目標。


問2:

從何處可取得關於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資料?

答2: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網址是www.civiljustice.hk )載有關於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資料,包括有關連的法例及實務指示,以及一系列小冊子;這些小冊子概述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並就改革實施後在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的民事法律程序提供有關的資料。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


問3: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適用於甚麼類別的法律程序?

答3: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已於2009年4月2日生效。此項改革適用於在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至於屬於特定案件類別的案件,則由主理特定案件類別的法官決定新增的規則是否適用。

部分由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引進的新規則和程序,經必要的變通後,亦適用於在土地審裁處和家事法庭的法律程序。


問4: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否只適用於在其生效日期後展開的訴訟?

答4: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生效日期是2009年4月2日。部分相關的法例修訂只適用於在生效日期後展開的民事訴訟,但部分亦適用於在生效日期前已展開而仍在法庭待決的訴訟。為了使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可以順利實施,《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及《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訂明了各項有關過渡安排的條文。訴訟人須查閱《高等法院規則》、《區域法院規則》及實務指示,以了解適用於其案件的法例修訂及過渡安排。

在司法機構印製的小冊子第12冊“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過渡安排”中,就訴訟人較可能遇到的若干情況,介紹有關的過渡安排。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網站www.civiljustice.hk 下載。不過,須注意這小冊子是一份簡介,故不能盡錄所有的過渡安排。


問5:

甚麼是另類排解程序和調解?兩者如何令爭議各方得益?

答5:

另類排解程序指的是一個過程,各方協議委任一名第三者協助他們和解案件或解決爭議。各方之間所進行的和解談判,並不等同於另類排解程序。調解是一種常見的另類排解程序。調解的參與屬自願性質,由一名公正和受過訓練的第三者,即調解員,協助各方當事人在良好的氣氛下,達致既能滿足各方所需,又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

訴訟人須注意“實務指示31 - 調解”(此實務指示將於2010年1月1日起生效),亦可參閱名為“甚麼是調解”的小冊子。上述的實務指示及小冊子可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網站 www.civiljustice.hk下載。


問6:

在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展開民事訴訟的兩種方式,即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有甚麼分別?

答6:

在民事訴訟中,要是訴訟各方在案情事實上有實質爭議,以傳訊令狀提出訴訟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而言,若在案情事實上沒有爭議或只有輕微爭議,而訴訟各方又只是提出法律論點的爭議要求法庭作出決定,便適宜以原訴傳票開始訴訟。


問7:

甚麼是屬實申述?

答7:

屬實申述是一項由作出文件的人所作出的申述,述明他相信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或(如適用的話)文件中所表述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意見。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及《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的第41A號命令,下述文件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a) 狀書及對該狀書的修訂;(b)證人陳述書;(c)專家報告;(d)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及《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的條文或按實務指示規定,須藉屬實申述核實的任何其他文件。

如需要有關法例的詳情,請登入律政司網站www.elegislation.gov.hk內的“電子版香港法例”。如需查閱相關的“實務指示19.3”,請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網站www.civiljustice.hk。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閱小冊子第6冊“屬實申述”,這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網站 www.civiljustice.hk下載。


問8:

甚麼是按照第13A命令作出承認?

答8: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13A號命令,金錢申索(即只要求取得一筆經算定或未經算定的款項的申索)中的被告人可以就有關的申索作出承認和就付款條件作出建議。反申索中的被告人亦可以按照第13A號命令作出承認(如果提出反申索者只要求取得金錢)。

欲知有關法例的詳情,請登入律政司網站www.elegislation.gov.hk內的“電子版香港法例”。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閱小冊子第7冊“如何縮短法律程序:在金錢申索中按第13A號命令作出「承認」”,該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www.civiljustice.hk下載。


問9:

就按照第13A號命令作出承認而言,甚麼是經算定款額和未經算定款額?

答9:

究竟申索所涉的款額是經算定款額,或是未經算定款額,屬法律上的問題,訴訟人應向律師尋求解釋及詢問清楚。

一般而言,經算定款額的申索,是指就一筆指明的款額而提出的申索;有關的款額已經確定,或是祇需經過數字運算便可以確定。未經算定款額的申索,是指就一筆未經確定的款額而提出的申索;就申索的款額,法庭不僅要作出運算和評估,而且要進行其他的調查。就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13A號命令作出承認而言,如果有關的申索包括經算定款項和未經算定款項兩個部分,則會被視為未經算定的申索。


問10:

甚麼是「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和「附帶條款付款」?

答10: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是指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視何者適用而定)第22號命令作出的書面提議,目的是以向法院繳存款項以外的方式就訴訟達成妥協。附帶條款付款則指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視何者適用而定)第22號命令作出的提議,目的是以向法院繳存款項的方式就訴訟達成妥協。

在訟費評定法律程序中,訟費的收取方可以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視何者適用而定)第62A號命令作出書面提議,就訟費命令中的全部或部分訟費達成和解。訟費的支付方則可以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視何者適用而定)第62A號命令把他所提議的款額繳存法院,就訟費達成和解。

欲知有關法例的詳情,請登入律政司網站www.elegislation.gov.hk內的“電子版香港法例”。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閱小冊子第8冊“如何縮短法律程序:「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及「附帶條款付款」”,該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www.civiljustice.hk下載。


問11: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如何影響非正審申請和非正審上訴?

答11:

為符合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非正審申請和非正審上訴的程序已經簡化。

在非正審申請中,法庭可在作出命令時,註明如有違令即自動生效的附帶罰則。

法庭可以就法庭程序和案件管理作出書面指示而無須進行聆訊。法庭如裁定任何一方所提出的非正審申請是不必要和浪費的,則該方不論勝訴與否,均須承擔有關申請的訟費。

任何人如果想針對原訟法庭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必須先獲得上訴許可。


問12:

上訴許可是甚麼?

答12:

某些類別的上訴在提出上訴之前必須先得到法庭給予許可(即批准)。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許可,須首先向作出有關判決或命令的法官或司法人員申請。如果原審法官或司法人員拒絕給予許可,擬上訴的一方可以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關於上訴的規則和常規載於《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9號命令、《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號命令和“實務指示4.1”。

欲知有關法例的詳情,請登入律政司網站www.elegislation.gov.hk內的“電子版香港法例”,而“實務指示4.1”可以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www.civiljustice.hk下載。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閱小冊子第10冊“如何進行上訴”,該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www.civiljustice.hk下載。


問13:

如何擬備訟費陳述書以便循簡易程序評估一宗訴訟的訟費?

答13:

任何一方如欲要求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便應擬備訟費陳述書。訟費陳述書應盡量依照“實務指示14.3 — 訟費”的附件A的格式,並由提出上述要求的一方親自簽署(如無律師代表)或由他的律師簽署。要求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一方應把訟費陳述書連同實質申請的論點綱要遞交法院及送達支付方。

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62號命令,以了解有關的詳情。如需查閲有關法例,請登入律政司網站www.elegislation.gov.hk內的“電子版香港法例”,而“實務指示14.3”可以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 www.civiljustice.hk下載。


問14:

遵從關於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指示或命令的時限是多少?

答14:

任何一方如遵從關於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指示或命令便須要在下述時限內支付法庭命令支付的款項:—

i) 該指示或命令的日期起計14天內;或
ii) 法庭指明的日期或之前。

如支付方是受助人,則上述規則不適用。

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62號命令,以了解有關的詳情。如需查閲有關法例,請登入律政司網站www.elegislation.gov.hk內的“電子版香港法例”。


問15:

訴訟人如果不服聆案官所作出的暫准命令,可以怎樣做?

答15:

一般而言,聆案官可以在無須進行口頭聆訊的情況下,作出暫准命令來發出與法庭程序或案件管理傳票有關的指示。訴訟各方可以在暫准命令作出後14天內藉着各方傳票申請更改有關的暫准命令。如果沒有人提出上述申請,該項暫准命令便會在作出後14天成為絕對命令。


問16:

有哪些關於案件管理的規則和常規?

答16:

關於案件管理的規則和常規載於《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的第1A號命令第4條規則,第1B號命令和第25號命令,以及 “實務指示5.2 — 案件管理”。

欲知有關法例的詳情,請登入律政司網站www.elegislation.gov.hk內的“電子版香港法例”。如欲參閱相關的“實務指示5.2”,請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網站www.civiljustice.hk。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閱小冊子第3冊“民事訴訟中的各個階段”,該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www.civiljustice.hk下載。


問17:

法庭如何作出關乎案件管理的指示?

答17:

為利便法庭就案件管理而作出指示,訴訟各方須把“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其他各方(問卷的表格見於“實務指示5.2”附件A)。訴訟各方如能就案件管理所需的指示達成共識,或就審訊日期前採取的步驟的時間表達成共識,原訴人須取得和存檔“同意傳票”,内文述明經各方同意的指示或時間表,以供法庭考慮和批核。如果訴訟各方未能就全部指示或時間表達成共識,或如果被告人沒有把“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存檔,又或訴訟涉及一名或多於一名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原訴人則必須取得案件管理傳票(樣本見於“實務指示5.2”附件B)。法庭會考慮已存檔或遞交的問卷及其他文件,並根據此等文件作出指示。

請參閲《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5號命令(視何者適用而定)及“實務指示5.2 — 案件管理”,以了解有關的詳情。如需查閲有關法例,請登入律政司網站www.elegislation.gov.hk 内的“電子版香港法例”。如需查閲“實務指示5.2”,請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www.civiljustice.hk


問18:

甚麽是“設定時間表的問卷”?

答18:

為利便法庭作出關乎管理案件的指示,訴訟各方須在狀書提交期被當作結束後28天内,把一份問卷(亦稱爲“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設定時間表的問卷”表格,見於“實務指示5.2”附件A。訴訟各方應進行磋商,並嘗試就案件由開始至審訊的進度時間表達成協議。法庭會基於各方達成的協議和/或“設定時間表的問卷”上的資料,設定案件進度的時間表。由法庭決定的時間表,會為法律程序中主要的步驟訂立“進度指標日期”,而訴訟各方必須依從有關日期行事。

請參閲《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5號命令及 “實務指示5.2”,以了解有關的詳情。

如需查閲有關法例,請登入律政司網站www.elegislation.gov.hk 内的“電子版香港法例”。如需查閲“實務指示5.2”,請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 www.civiljustice.hk。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閲小冊子第3冊“民事訴訟中的各個階段”,該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www.civiljustice.hk下載。


問19:

審訊時援引專家證據須採用甚麼程序?

答19:

訴訟任何一方如欲在審訊時援引專家證據,必須首先得到法庭的批准。這項申請通常是在狀書提交期結束後提出的,並可以在“設定時間表的問卷”內填寫有關部分,藉此提出申請。請參閱“實務指示5.2 — 案件管理”的附件A,其中載有“設定時間表的問卷”表格。這份實務指示已上載於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www.civiljustice.hk

訴訟各方也可以考慮就委任一名單一共聘的專家達成協議。

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38號命令,以了解有關的詳情。如需查閲有關法例,請登入律政司網站www.elegislation.gov.hk內的“電子版香港法例”。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閱小冊子第4冊“如何準備聆訊或審訊”,該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 www.civiljustice.hk下載。


問20:

甚麽是“進度指標日期”?

答20: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25號命令第1B(8)條規則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5號命令第3(8)條規則的規定,“進度指標日期”指法院為案件管理會議、審訊前的覆核,審訊或進行審訊的期間而編定的日期。訴訟各方不得協議更改進度指標日期。如欲更改有關日期,各方必須向法庭提出申請。法庭祗會在特殊的情況下才會更改進度指標日期。

訴訟各方均須在進度指標日期,出席聆訊或審訊。任何一方缺席此等聆訊或審訊,可招致非常嚴重的後果。

如需查閲有關法例,請登入律政司網站www.elegislation.gov.hk 内的“電子版香港法例”。如需查閲相關的“實務指示5.2”,請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www.civiljustice.hk。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閲小冊子第3冊“民事訴訟中的各個階段”,該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www.civiljustice.hk下載。


問21:

甚麽是案件管理會議?

答21:

法庭在顧及問卷及案件的需要下,如果認爲適宜,會擇定案件管理會議的時間地點。案件管理會議屬進度指標事項,缺席的一方可招致嚴重的後果。在案件管理會議上,法庭會為案件的進度設定時間表,並可就訴訟各方在審訊之前須採取的步驟定下限期,包括送達文件清單以及交換證人陳述書和專家報告的限期。法庭也可以作出關乎訴訟排期審訊的指示,或編定審訊的日期。 請參閲《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5號命令及“實務指示5.2”,以了解有關的詳情。

如需查閲有關法例,請登入律政司網站www.elegislation.gov.hk内的“電子版香港法例”。如需查閲“實務指示5.2”,請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 www.civiljustice.hk。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閲小冊子第3冊“民事訴訟中的各個階段”,該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www.civiljustice.hk下載。


問22:

如涉案的訴訟人沒有出席案件管理會議或審訊前的覆核,而法庭因此暫時剔除其申索或反申索,訴訟人如何可恢復其申索或反申索?

答22:

如果原訴人或被告人沒有出席案件管理會議或審訊前的覆核,法庭會暫時剔除其申索或反申索(視何者適用而定)。該方可在案件管理會議或審訊前的覆核的日期起計3個月内,向法庭申請恢復其申索或反申索。法庭可以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恢復其申索或反申索,亦可拒絕恢復其申索或反申索。除非訴訟人已向法院提出良好的理由,並獲得法庭信納,否則法庭不會恢復其申索或反申索。

請參閲《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5號命令,以了解有關的詳情。如需查閲有關法例,請登入律政司網站www.elegislation.gov.hk 内的“電子版香港法例”。


問23:

訟費評定是甚麼?

答23:

訟費評定是一項法律程序,程序中法庭會根據訟費命令評定須付的訟費款額。在訟費評定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只可以就訟費的款額作出決定,而不能更改已經作出的訟費命令。欲知關於訟費評定的規則和程序,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62號命令。如需查閲有關法例,請登入律政司網站www.elegislation.gov.hk內的“電子版香港法例”。至於有關訟費評定的法庭常規,請參閱“實務指示14.3”,你可以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 www.civiljustice.hk下載這份實務指示。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閱小冊子第11冊“訟費的評定”,該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 www.civiljustice.hk下載。


問24:

如果在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開始之前已經提交訟費單,但簡短提訊是定在改革開始之後進行,《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62號命令規定的新訟費評定程序是否適用?

答24:

《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62號命令規定的新訟費評定程序(包括提交“展開訟費評定通知書”)不適用於在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開始之前已經提交的訟費單,而在改革開始日期之前採用的程序仍然適用。

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62號命令,以了解有關的詳情。如需查閲有關法例,請登入律政司網站www.elegislation.gov.hk內的“電子版香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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