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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文書樣本

注意:

1. 這些樣本示範各類訴訟文書的格式,只供參考,並非專為你的案件而設。你應該根據自己案件的需要,作出適當的修改;如有疑問,便應諮詢律師。

2. 在參閱這些樣本之前,請先仔細閱讀關於擬備各類文書的須知事項。



1)  擬備申索陳述書須知

內容

1.

申索陳述書的作用是列出案件的重要事實、申索理據及原告人所索求的補救方法。

2.

申索陳述書不應包含以下內容:

  • (i) 造謠中傷,
  • (ii) 惡言謾罵,
  • (iii) 你本人對案件的分析或意見。
3.

找出被告人的正確身份。被告人可以是一個人、獨資經營者、合夥商號或有限公司。如果被告人是獨資經營者或商號,你便應查閱商業登記紀錄,找出被告人的正確名稱及地址,以作送達文件之用。如果被告是獨資經營者,你便應稱他為:"[姓名]經營[商號名稱]"。如果被告人是有限公司,你便應到公司註冊處查冊,找出它的正確名稱及註冊辦事處地址,以作送達文件之用。

4.

說明涉案的合約是口頭合約、書面合約,還是部分口頭、部分書面的合約。如果是書面合約,便須說明合約文件的性質。書面合約條款可以載於單一份合約內,也可以包含在一些有關連的信件或購貨訂單內。如果是口頭合約,則須說明訂約各方是誰、每方由誰代表及合約於何時何地訂定。

5.

指出哪些是你打算在訴訟中作為依據的有關合約條款。

6.

說明你已按照合約進行了什麼工作或提供了什麼服務。

7.

說明被告人怎樣違反合約,並列出所有詳情。

8.

如果你提出嚴重的指控,例如指對方有欺詐或非法行為,便須就下列事宜提供所有詳情:涉案者的身份,他對有關的欺詐行為的知悉和參與程度,以及他所作的行為。

9.

說明你蒙受什麼損失、損害。你應該列出詳情,並盡可能用金額來表示。

10.

說明你是否曾採取任何補救方法、措施來減輕損失,並列出所涉費用。

11.

說明在發出令狀之前,你是否曾向對方提出任何索求。

12.

說明被告是否曾作出補償或同意對你作出某種形式的補償。

13.

說明你所索求的濟助。


形式

14.

申索陳述書可用英文或中文撰寫。

15.

申索陳述書宜採用打字形式,如果不能採用打字形式,則必須確保字迹清楚易讀。

16.

須按時間順序列出案件事實。

17.

每段只陳述一項要點。盡可能說明每項事件的發生日期、地點和所涉人物,並清楚說明涉案者在事件中曾作出什麼行為。

18.

每一段都須給予編號。

19.

如果資料太多,可以在申索陳述書後加上附表。

20.

申索陳述書無須附上任何文件證據。

21.

原告人應作出屬實申述,以證明申索陳述書的內容屬實,格式如下:"本人/原告人相信本申索陳述書所述事實的內容屬實。"

22.

申索陳述書須註明完成日期。

23.

原告人必須在申索陳述書的結尾簽署。


申索陳述書的存檔與送達

24.

你可將申索陳述書連同傳訊令狀一併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被告人。

25.

你亦可在收到被告人的擬抗辯通知書後14天內,將申索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並依照第26段及之後各段中所述的方式進行送達程序。

26.

將一份申索陳述書的副本送達被告人。

27.

如果被告人(對方)有律師代表,可將文件放在該律師的業務地址,以完成送達程序。

28.

如果被告人(對方)沒有律師代表,送達程序可用下列方式完成:

  • (i) 如果對方是有限公司,可將文件放在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 (ii) 當面將文件交給或留下給對方;
  • (iii) 用郵遞方式(普通平郵、記錄或掛號郵遞)寄往對方慣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對方是商號,則寄往該商號在香港的主要/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或
  • (iv) 將文件放在對方慣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對方是商號,則放在該商號在香港的主要/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
29.

如果你以郵遞方式送達,請保留投寄郵件證明書(如有的話)。

30.

如果有關的法律程序在高等法院進行,所有狀書或經修改的狀書都不得在夏天休庭期間(即八月)進行送達程序;除非已獲得法庭許可或訴訟各方一致同意,才作別論。


關於違反合約的申索陳述書樣本

關於到期債項的申索陳述書樣本

關於支票不兌現的申索陳述書樣本

關於拖欠貨款的申索陳述書樣本


2)   擬備抗辯書及/或反申索書須知

抗辯書

1.

查清你是否應被起訴的一方。

2.

抗辯書的作用是列出支持你的抗辯的重要事實及理據。

3.

你須就申索陳述書逐段回應,並清楚指出每段中你所承認及不承認的事宜。如果你沒有對某些案件事實作出否認,便會被當作承認。

4.

如果你不承認某項指稱,便須列出理由,例如有關的做法符合合約條款。

5.

抗辯書不應包含以下內容:

  • (i) 造謠中傷,
  • (ii) 惡言謾罵,
  • (iii) 你本人對案件的分析或意見。

反申索書

6.

如果你想向原告人提出反申索,便應在你的抗辯書中一併提出。

7.

反申索書的作用是列出支持你的反申索的重要事實及理據,以及你所索求的補救方法。反申索的理據和抗辯的理據通常大致相同。

8.

如果你根據同一份合約提出反申索,便須指出哪些是你打算作為依據的有關合約條款。

9.

說明原告人怎樣違反合約,並列出所有詳情。

10.

說明你蒙受什麼損失、損害。你應該列出詳情,並盡可能以金額表示。

11.

說明你曾採用哪些補救方法、措施來減輕損失,並列出所需費用。

12.

說明在提出反申索之前,你是否曾向對方提出任何索求。

13.

說明對方是否曾作出補償或同意對你作出某種形式的補償。

14.

說明你所索求的濟助。

15.

說明如果法庭根據申索陳述書判給原告人某個款額,你是否希望以你所反申索的款額來與上述款額互相抵銷。


抗辯書及/或反申索書的形式

16.

抗辯書及/或反申索書可用英文或中文撰寫。

17.

抗辯書及/或反申索書宜採用打字形式,如果不能採用打字形式,則必須確保字迹清楚易讀。

18.

每段只陳述一項要點。

19.

每一段都須給予編號。

20.

如果資料太多,可以在抗辯書及/或反申索書後加上附表。

21.

答辯書及/或反申索書無須附上任何文件證據。

22.

你應該作出屬實申述,以證明抗辯書及/或反申索書的內容屬實,格式如下:"本人/被告人相信本答辯書及/或反申索書中所述事實屬實。"

23.

抗辯書及/或反申索書須註明完成日期。

24.

你必須在抗辯書及/或反申索書的結尾簽署。


抗辯書及/或反申索書的存檔與送達

25.

抗辯書及/或反申索書的正本必須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

26.

抗辯書及/或反申索書的副本須送達對方。

27.

如果對方有律師代表,可以將文件放在該律師的業務地址,以完成送達程序。

28.

如果對方沒有律師代表,送達程序可用下列方式完成:

  • (i) 如果對方是有限公司,可將文件放在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 (ii) 當面將文件交給或留下給對方;
  • (iii) 用郵遞方式(普通平郵、記錄或掛號郵遞)寄往對方慣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對方是商號,則寄往該商號在香港的主要/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或

  • (iv) 將文件放在對方慣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對方是商號,則放在該商號在香港的主要/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
29.

如果你以郵遞方式送達,請保留投寄郵件證明書(如有的話)。

30.

如果有關的法律程序在高等法院進行,所有狀書或經修改的狀書都不得在夏天休庭期間(即八月)進行送達程序;除非已獲得法庭許可或訴訟各方一致同意,才作別論。


抗辯書及反申索書樣本


3)  擬備答覆書及/或反申索的抗辯書須知

答覆書

1.

如果你沒有將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便會被當作不承認抗辯書中的任何指稱。

2.

你須就抗辯書逐段回應,並清楚指出每段中你所承認及不承認的事宜。

3.

如果你否認某項指稱,便須列出理由,例如有關的做法符合合約條款。


反申索的抗辯書

4.

如果你想就反申索提出答辯,便須將反申索的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否則被告人可要求法庭因你欠缺行動而判決他的反申索勝訴。

5.

查清你是否應被提出反申索的一方。

6.

你須就反申索書逐段回應,並清楚指出每段中你所承認及不承認的事宜。如果你沒有對某些案件事實作出否認,便會被當作承認。

7.

如果你否認某項指稱,便須列出理由,例如有關的做法符合合約條款。

8.

如果須在反申索的抗辯書中陳述的案件事實與你的申索密切相關,則你只須表明重複申索陳述書和答覆書的內容便可。不過,如果你想就反申索提出其他答辯理由,便應清楚說明。

9.

說明你是否希望以法庭所判給你的款額與法庭就反申索所判給的任何款額互相抵銷。


答覆書及/或反申索的抗辯書的形式

10.

答覆書及/或反申索的抗辯書可用英文或中文撰寫。

11.

答覆書及/或反申索的抗辯書宜採用打字形式,如果不能採用打字形式,則必須確保字迹清楚易讀。

12.

每段只陳述一項要點。

13.

每一段都須給予編號。

14.

如果資料太多,可以在答覆書及/或反申索的抗辯書後加上附表。

15.

答覆書及/或反申索的抗辯書無須附上任何文件證據。

16.

你應該作出屬實申述,以證明答覆書及/或反申索的抗辯書的內容屬實,格式如下:"本人/原告人相信本答覆書及/或反申索的抗辯書所述事實屬實。"

17.

答覆書及/或反申索的抗辯書須註明完成日期。

18.

你必須在答覆書及/或反申索的抗辯書的結尾簽署。


答覆書及/或反申索的抗辯書的存檔與送達

19.

答覆書及/或反申索的抗辯書的正本必須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

20.

答覆書及/或反申索的抗辯書的副本須送達對方。

21.

如果對方有律師代表,可將文件放在該律師的業務地址,以完成送達程序。

22.

如果對方沒有律師代表,送達程序可用下列方式完成:

  • (i) 如果對方是有限公司,可將文件放在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 (ii) 當面將文件交給或留下給對方;
  • (iii) 用郵遞方式(普通平郵、記錄或掛號郵遞)寄往對方慣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對方是商號,則寄往該商號在香港的主要/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或
  • (iv) 將文件放在對方慣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對方是商號,則放在該商號在香港的主要/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
23.

如果你以郵遞方式送達,請保留投寄郵件證明書(如有的話)。

24.

如果有關的法律程序在高等法院進行,所有狀書或經修改的狀書都不得在夏天休庭期間(即八月)進行送達程序;除非已獲得法庭許可或訴訟各方一致同意,才作別論。


答覆書及反申索的抗辯書樣本


4)  屬實申述

請參閱小冊子第6冊 屬實申述」。


5)   案件管理的問卷

設定時間表的問卷樣本

排期問卷樣本



6)   擬備文件清單須知

1.

文件清單的作用是通知對方有哪些與案中爭議點有關的文件是你目前或曾經管有的,或可以由你向第三者(例如銀行)取得的,以及哪些文件是你反對呈交的。

2.

有關的文件包括你本人的文件,來自對方的文件,以及得自其他來源的文件(例如專家報告)。

3.

你必須披露與案中爭議點有關的所有文件,即使有部分文件可能對你的案件不利,亦必須披露。

4.

一般文件清單通常有兩個附表,而附表1又分為兩個部分。


附表1 — 第一部分

5.

文件應按照發出日期先後順序列出。

6.

你可將多份性質相同的文件納入同一組,並說明該組文件所涵蓋的期間。

7.

文件的說明即使簡短,亦應足以讓對方識別所指的文件。

8.

說明那些文件是正本還是副本。


附表1 — 第二部分

9.

簡述你反對呈交哪一類文件。

10.

列出你的反對理由,這些理由必須是法律認可的,例如有關的文件是享有特權的文件,是訴訟其中一方與他的律師或專家證人為準備案件而擬備的。

11.

如果你未能提出充分的反對理由,則對方可申請法庭命令,要求你交出有關的文件,以及要求你提交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以證實你是否管有對方所指的任何文件。上述申請可能會招致訟費。


附表2

12.

簡述你在送達文件清單前曾經管有、保管或控制哪些文件。

13.

在文件清單第4段中解釋為什麼你已經不再管有那些文件。


查閱文件通知

14.

查閱文件的程序通常在訴訟各方已將文件清單送交法院存檔後七天內進行。

15.

你可以查閱列於附表1第一部分內的文件的正本。

16.

查閱文件的程序應在文件清單中所列明的日期和時間進行。

17.

查閱文件後,你可要求對方給你文件的副本。不過,你可能需要承擔影印費用。


文件清單樣本


7)  擬備證人陳述書須知

誰可以做證人?

1.

證人是親身知道與案件的爭議事項有關的事實的人。

2.

X君可能曾聽過Y君描述一件事件,或聽過Y君向他報告某個由Y君所親眼目睹的情況。這樣的話,就有關的事件或情況作證的應該是Y君而不是X君,因為X君只能提供"傳聞"證據,而這種證據是幾乎沒有價值的。

3.

原告人或被告人本人可以作證人,他們的親戚、代理人、僱員亦可以作證人,但必須符合上文第1段所述的要求。

4.

如果原告人/被告人是一所商業機構,可以由該機構的經營者、僱員或董事提供證據。

5.

原告人/被告人無論是否作出證人陳述書,都可要求其他證人為他們作出證人陳述書。


證人陳述書的內容

6.

列明證人的姓名、職業和地址。

7.

說明證人陳述書是為訴訟的哪一方擬備的。

8.

證人(如果不是原告人/被告人本人)應該說明他的職銜及與原告人/被告人的關係。

9.

按時間順序列出證人所知的案件事實或部分案件事實。除非主審法官另有指示,否則證人陳述書可作為有關的證人的主問證據。

10.

盡可能清楚列明每一件事件發生的日期、地點和所涉人物,詳述有關的協議或行動的細節。如須提及文件時,應指明是哪份文件並加以解釋說明。

11.

證人不一定知道全部案件事實。要證明所有有爭議的案件事實,你可能需要超過一名證人,而每名證人均須將各自的證人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

12.

無須為沒有爭議的事項擬備證人陳述書,否則的話,你可能須要承擔因擬備那些證人陳述書而虛耗的訟費,以及對方因審閱那些證人陳述書而招致的訟費。

13.

以專家身份提供證據的證人應該清楚說明他在有關方面的資歷和專長。

14.

除了專家證人外,其他證人不應就案件提出個人的分析或意見。專家證人才可以在他的專業範疇內提供意見。

15.

證人陳述書不應包含以下內容:

  • (i) 造謠中傷,
  • (ii) 惡言謾罵,
16.

警告:證人須就證人陳述書的內容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在審訊中,證人可能須在宣誓後確認證人陳述書的內容屬實。如果證人提供明知是虛假或誤導的資料,便可能會因干犯偽證罪而被判監禁。此外,如果證人作出或安排作出虛假的證人陳述書並附上屬實申述,但卻並非真誠地相信證人陳述書的內容屬實,便可能會被控以藐視法庭罪。


證人陳述書的形式

17.

證人陳述書可用英文或中文撰寫,並盡可能以證人所懂得的語言撰寫。

18.

證人陳述書宜採用打字形式,如果不能採用打字形式,則必須確保字迹清楚易讀。

19.

提供證人的全名。

20.

提供證人的住址。如果證人以他的專業、商業或其他職業身份作出陳述書,則須列明他的職位、工作地址及公司或僱主名稱。

21.

說明證人的職業;如果他沒有職業,則說明他的身份。

22.

說明證人陳述書是為訴訟的哪一方擬備的。

23.

按時間順序列出案件事實。

24.

每段只陳述一件事件。

25.

每一段都須給予編號。

26.

如果證人陳述書中載有日期、金額或其他數目,應使用阿拉伯數字而無須用文字寫出。

27.

證人必須作出屬實申述,以證明陳述書的內容屬實,格式如下:"本人相信本證人陳述書所述事實屬實。"

28.

註明作出證人陳述書的日期。

29.

證人必須在證人陳述書的結尾簽署。


證人陳述書的存檔與送達

30.

法庭通常會命令訴訟各方交換證人陳述書。訴訟各方可自行作出交換的安排,使大家可同時獲得對方的證人陳述書。如果法庭命令證人陳述書須送交法院存檔,則訴訟各方便須遵行下文第31至34段所述的程序。

31.

將證人陳述書的正本送交法院登記處存檔

32.

將證人陳述書的副本送達訴訟的另一方/其他各方。

33.

如果對方有律師代表,可以將證人陳述書放在該律師的業務地址,以完成送達程序。

34.

如果對方沒有律師代表,送達程序可用下列方式完成:

  • (i) 如果對方是有限公司,可將證人陳述書放在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 (ii) 當面將證人陳述書交給或留下給對方;
  • (iii) 用郵遞方式(普通平郵、記錄或掛號郵遞)寄往對方慣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對方是商號,則寄往該商號在香港的主要/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或
  • (iv) 將證人陳述書放在對方慣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對方是商號,則放在該商號在香港的主要/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

請注意:

35.

如果有人知道與你的案件有關的事實,卻不願作你的證人,你可以申請發出傳召出庭令,傳召他出席需要他提供證據的聆訊。通常在審訊中才需要證人出席,傳票的聆訊則一般並無此需要。

36.

盡可能在聆訊前最少三個星期向法庭申請發出傳召出庭令的許可,使你有足夠時間將傳召出庭令送達有關的人。

37.

你可要求執達主任代你送達傳召出庭令,但你必須支付所需的費用。


證人陳述書樣本


8)  擬備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須知

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的內容

1.

在發出傳票時,你通常須要將一份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送交法院存檔作為支持文件(下文所述的誓章包括宗教式誓章及非宗教式誓詞)。

2.

反過來說,如果你收到一份傳票,又想就有關的申請提出反對,你亦須將一份誓章送交法院存檔以提出你的反對理由。

3.

誓章的作用是在宣誓後列出事實以支持或反對傳票中所述的申請。

4.

這些事實必須是你所親身知道的,否則的話,你應該說明你的資料及你所知或所信的事實的來源,並說明你是否相信那些事實屬實。另一做法是要求親身知道有關事實的人作出誓章。

5.

如果你以專家身份作出誓章,便應該說明你的資歷和專長。經法庭批准後,你便能以專家身份發表你的意見。

6.

誓章不應包含以下內容:

  • (i) 造謠中傷,
  • (ii) 惡言謾罵,
  • (iii) 你本人就案件所提出的分析或意見 (上文第5段所述的情況除外)。
7.

如果你想提交文件證據以證實你所述的事實,便應把有關的文件附於你的誓章作為證物,並把文件順序標明證物編號。

8.

警告:你本人或誓章的宣誓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須就誓章的內容承擔個人法律責任。任何人如果提供明知是虛假或誤導的資料,即干犯偽證罪,可被判處監禁。


形式

9.

如果你是天主教徒或基督徒,便須作出宗教式誓章;如果你有其他宗教信仰或沒有宗教信仰,則須作出非宗教式誓詞。

10.

誓章可用英文或中文撰寫。

11.

誓章宜採用打字形式,如果不能採用打字形式,則必須確保字迹清楚易讀。否則的話,法庭可能會將案件押後,以便你將一份清晰易讀的誓章送交法院存檔,但你可能須承擔因案件押後而招致的訟費。

12.

按時間順序列出事實。

13.

每段只陳述一項要點。盡可能說明每件事件的發生日期、地點和所涉人物,並清楚列出涉案者在事件中曾作出的行為或說過的話。

14.

每一段都須給予編號。

15.

在結尾說明誓章是為訴訟的哪一方送交存檔的。

16.

經作出所需的宣誓後,在監誓員面前簽署誓章。


誓章的存檔與送達

17.

將誓章的正本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

18.

將誓章的副本送達訴訟的另一方/其他各方。

19.

如果對方有律師代表,可將誓章放在該律師的業務地址,以完成送達程序。

20.

如果對方沒有律師代表,送達程序可用下列方式完成:

  • (i) 如果對方是有限公司,可將誓章放在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 (ii) 當面將誓章交給或留下給對方;
  • (iii) 用郵遞方式(普通平郵、記錄或掛號郵遞)寄往對方慣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對方是商號,則寄往該商號在香港的主要/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或
  • (iv) 將誓章放在對方慣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對方是商號,則放在該商號在香港的主要/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

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樣本


9)  送達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須知

1.

以下說明只適用於在香港境內進行的傳訊令狀(令狀)或原訴傳票的送達程序。關於在境外進行的送達程序,由於程序複雜,你應該諮詢律師。


送達方式

2.

在法律上,令狀或原訴傳票可用以下任何一種方式送達每一名被告人:

  • (i) 由原告人或原告人的代理人將文件當面交給或留下給收件人;
  • (ii) 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被告人慣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 (iii) 將文件放入一個註明由被告人收件的已封口的信封內,並投入被告人慣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的信箱。
3.

如果你想當面送交文件,但卻不認識收件人,你便應該先核實他的身份。你亦可考慮要求收件人立即確認收到文件。

4.

除非情況緊急及經法庭許可,否則不應在星期天送達令狀。

5.

如果你就違約事項提出申索,便應查閱合約,以找出有沒有任何規定令狀的送達形式的條款,因為你可能須要遵守這些條款。

6.

每一份送達被告人的令狀或原訴傳票都必須附有一份正確的送達認收書表格。就只涉訟費的法律程序來說,正確的送達認收書是表格15A。

7.

如果你只是提出金錢申索,你的令狀或原訴傳票便應附有表格16或表格16C,以便被告人在想作的情況下作出承認。


送達地址

8.

如果收件人有可供送達文件的地址,你可將文件送往該地址;如果他沒有可供送達文件的地址,則須依照以下第9至第12段所述的程序送達文件。

9.

如果收件人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有律師代表,你可將文件送往該律師的業務地址。

10.

如果收件人是一名個人,你可將文件送往他慣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11.

如果收件者是合夥商號,你可將文件送往該商號在香港的主要或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

12.

如果收件者是有限公司,你可將文件送往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


擬備誓章證明已完成送達程序

13.

證明已完成送達程序的誓章應列明文件由何人何時、何日、一星期中的那一日,於何處何種方式送達。

14.

如果你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首次將文件當面交給收件人,便應說明你為何相信收文件的人就是你要交文件的人,例如你認識他及認得他。

15.

如果收件人已確認收到文件,你可將確認書附於誓章作為證物。

16.

如果你以掛號郵遞方式送達文件,便應:

  • (i) 將郵遞收據附於誓章作為證物;
  • (ii) 說明你認為被告人在令狀或原訴傳票寄出後七天內是否會知悉此事;以及
  • (iii) 說明令狀是否無法派遞給收件人並已透過郵遞退回給原告人。
17.

如果你以將文件投入信箱的方式送達,請說明你認為被告人在令狀或原訴傳票投入信箱後七天內是否會知悉此事。


關於送達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的誓章/誓詞樣本


10)  擬備送達文件(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除外)的誓章/誓詞須知

1.

以下說明只適用於在香港境內送達文件(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除外)的程序。在境外進行送達是複雜的程序,你應該諮詢律師。

2.

除非法院規則指明或法庭下令須把文件當面交給對方,否則你無須這樣做。


當面送達方式

3.

如果文件須當面送達,你可在收件人面前放下文件以完成送達程序。

4.

如果你並不認識收件人,便應在送交文件之前先確定他的身份。

5.

你可以考慮要求收件人立即確認收到文件。


普通送達方式

6.

普通送達方式包括:

  • (i) 將文件放在收件人的正確地址;或
  • (ii) 郵遞方式(包括預付郵費的普通平郵、掛號及記錄派遞);
  • (iii) 將文件放在有關的文件轉遞處(如果可供送達文件的正確地址包括該文件轉遞處的一個信箱號碼),或放在一個每個工作天都轉送文件至上述文件轉遞處的文件轉遞處;或
  • (iv) 法庭所指示的其他方式。
7.

如果你以郵遞方式送達文件,請保留郵遞收據。


送達地址

8.

如果收件人有可供送達文件的地址,你可將文件送往該地址;如果他沒有可供送達文件的地址,則須依照以下第9至第12段所述的程序送達文件。

9.

如果收件人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有律師代表,你可將文件送往該律師的業務地址。

10.

如果收件人是一名個人,你可將文件送往他慣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11.

如果收件者是合夥商號,你可將文件送往該商號在香港的主要或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址。

12.

如果收件者是有限公司,你可將文件送往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


擬備誓章證明已完成送達程序

13.

證明已完成送達程序的誓章應列明文件由何人於何時何日、一星期中的那一日,於何處以何種方式送達。

14.

如果你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首次將文件當面交給收件人,便應說明你為何相信收文件的人就是你要交文件的人,例如你認識他及認得他。

15.

如果你以郵遞方式送達文件,請將郵遞收據(如有的話)附於誓章作為證物,並說明所送達的文件是否因無法派遞而已透過郵遞退回。

16.

如果收件人已確認收到文件,你可將確認書附於誓章作為證物。


關於送達文件(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除外)的誓章/誓詞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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