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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常见问答集


问1: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答1: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6项基本目标是:

(a) 提高须就在法庭席前进行的法律程序而依循的常 规及程序的成本效益;
(b) 确保案件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速有效处理;
(c) 提倡在进行法律程序中举措与案情相称及程序精简的意识;
(d) 确保在诉讼中各方达致公平;
(e) 利便解决争议;及
(f) 确保法庭资源分配公平。

民事法律程序中的诉讼人及法律代表,有责任协助法庭达致这些基本目标。

问2:

从何处可取得关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资料?

答2: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网站(网址是www.civiljustice.hk )载有关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资料,包括有关连的法例及实务指示,以及一系列小册子;这些小册子概述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并就改革实施后在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的民事法律程序提供有关的资料。小册子可向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


问3: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适用于什么类别的法律程序?

答3: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已于2009年4月2日生效。此项改革适用于在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进行的民事法律程序,至于属于特定案件类别的案件,则由主理特定案件类别的法官决定新增的规则是否适用。

部分由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引进的新规则和程序,经必要的变通后,亦适用于在土地审裁处和家事法庭的法律程序。


问4: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否只适用于在其生效日期后展开的诉讼?

答4: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生效日期是2009年4月2日。部分相关的法例修订只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后展开的民事诉讼,但部分亦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前已展开而仍在法庭待决的诉讼。为了使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可以顺利实施,《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及《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订明了各项有关过渡安排的条文。诉讼人须查阅《高等法院规则》、《区域法院规则》及实务指示,以了解适用于其案件的法例修订及过渡安排。

在司法机构印制的小册子第12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过渡安排”中,就诉讼人较可能遇到的若干情况,介绍有关的过渡安排。小册子可向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或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网站www.civiljustice.hk 下载。不过,须注意这小册子是一份简介,故不能尽录所有的过渡安排。


问5:

什么是另类排解程序和调解?两者如何令争议各方得益?

答5:

另类排解程序指的是一个过程,各方协议委任一名第三者协助他们和解案件或解决争议。各方之间所进行的和解谈判,并不等同于另类排解程序。调解是一种常见的另类排解程序。调解的参与属自愿性质,由一名公正和受过训练的第三者,即调解员,协助各方当事人在良好的气氛下,达致既能满足各方所需,又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

诉讼人须注意“实务指示31 - 调解”(此实务指示将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亦可参阅名为“什么是调解”的小册子。上述的实务指示及小册子可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网站 www.civiljustice.hk下载。


问6:

在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展开民事诉讼的两种方式,即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有什么分别?

答6:

在民事诉讼中,要是诉讼各方在案情事实上有实质争议,以传讯令状提出诉讼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而言,若在案情事实上没有争议或只有轻微争议,而诉讼各方又只是提出法律论点的争议要求法庭作出决定,便适宜以原诉传票开始诉讼。


问7:

什么是属实申述?

答7:

属实申述是一项由作出文件的人所作出的申述,述明他相信文件中所述事实属实,及/或(如适用的话)文件中所表述的意见属真诚地持有的意见。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及《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的第41A号命令,下述文件必须以属实申述核实:(a) 状书及对该状书的修订;(b)证人陈述书;(c)专家报告;(d)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及《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的条文或按实务指示规定,须藉属实申述核实的任何其他文件。

如需要有关法例的详情,请登入律政司网站www.elegislation.gov.hk内的“电子版香港法例”。如需查阅相关的“实务指示19.3”,请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网站www.civiljustice.hk。如需一般资料,请参阅小册子第6册“属实申述”,这小册子可向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或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网站 www.civiljustice.hk下载。


问8:

什么是按照第13A命令作出承认?

答8: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和《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13A号命令,金钱申索(即只要求取得一笔经算定或未经算定的款项的申索)中的被告人可以就有关的申索作出承认和就付款条件作出建议。反申索中的被告人亦可以按照第13A号命令作出承认(如果提出反申索者只要求取得金钱)。

欲知有关法例的详情,请登入律政司网站www.elegislation.gov.hk内的“电子版香港法例”。如需一般资料,请参阅小册子第7册“如何缩短法律程序:在金钱申索中按第13A号命令作出「承认」”,该小册子可向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或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网站www.civiljustice.hk下载。


问9:

就按照第13A号命令作出承认而言,什么是经算定款额和未经算定款额?

答9:

究竟申索所涉的款额是经算定款额,或是未经算定款额,属法律上的问题,诉讼人应向律师寻求解释及询问清楚。

一般而言,经算定款额的申索,是指就一笔指明的款额而提出的申索;有关的款额已经确定,或是祇需经过数字运算便可以确定。未经算定款额的申索,是指就一笔未经确定的款额而提出的申索;就申索的款额,法庭不仅要作出运算和评估,而且要进行其他的调查。就按照《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和《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13A号命令作出承认而言,如果有关的申索包括经算定款项和未经算定款项两个部分,则会被视为未经算定的申索。


问10:

什么是「附带条款和解提议」和「附带条款付款」?

答10:

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是指按照《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视何者适用而定)第22号命令作出的书面提议,目的是以向法院缴存款项以外的方式就诉讼达成妥协。附带条款付款则指按照《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视何者适用而定)第22号命令作出的提议,目的是以向法院缴存款项的方式就诉讼达成妥协。

在讼费评定法律程序中,讼费的收取方可以按照《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视何者适用而定)第62A号命令作出书面提议,就讼费命令中的全部或部分讼费达成和解。讼费的支付方则可以按照《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视何者适用而定)第62A号命令把他所提议的款额缴存法院,就讼费达成和解。

欲知有关法例的详情,请登入律政司网站www.elegislation.gov.hk内的“电子版香港法例”。如需一般资料,请参阅小册子第8册“如何缩短法律程序:「附带条款和解提议」及「附带条款付款」”,该小册子可向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或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网站www.civiljustice.hk下载。


问11: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如何影响非正审申请和非正审上诉?

答11:

为符合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非正审申请和非正审上诉的程序已经简化。

在非正审申请中,法庭可在作出命令时,注明如有违令即自动生效的附带罚则。

法庭可以就法庭程序和案件管理作出书面指示而无须进行聆讯。法庭如裁定任何一方所提出的非正审申请是不必要和浪费的,则该方不论胜诉与否,均须承担有关申请的讼费。

任何人如果想针对原讼法庭法官的判决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必须先获得上诉许可。


问12:

上诉许可是什么?

答12:

某些类别的上诉在提出上诉之前必须先得到法庭给予许可(即批准)。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的许可,须首先向作出有关判决或命令的法官或司法人员申请。如果原审法官或司法人员拒绝给予许可,拟上诉的一方可以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关于上诉的规则和常规载于《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59号命令、《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58号命令和“实务指示4.1”。

欲知有关法例的详情,请登入律政司网站www.elegislation.gov.hk内的“电子版香港法例”,而“实务指示4.1”可以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网站www.civiljustice.hk下载。如需一般资料,请参阅小册子第10册“如何进行上诉”,该小册子可向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或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网站www.civiljustice.hk下载。


问13:

如何拟备讼费陈述书以便循简易程序评估一宗诉讼的讼费?

答13:

任何一方如欲要求循简易程序评估讼费,便应拟备讼费陈述书。讼费陈述书应尽量依照“实务指示14.3 — 讼费”的附件A的格式,并由提出上述要求的一方亲自签署(如无律师代表)或由他的律师签署。要求循简易程序评估讼费的一方应把讼费陈述书连同实质申请的论点纲要递交法院及送达支付方。

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和《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62号命令,以了解有关的详情。如需查阅有关法例,请登入律政司网站www.elegislation.gov.hk内的“电子版香港法例”,而“实务指示14.3”可以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网站 www.civiljustice.hk下载。


问14:

遵从关于循简易程序评估讼费的指示或命令的时限是多少?

答14:

任何一方如遵从关于循简易程序评估讼费的指示或命令便须要在下述时限内支付法庭命令支付的款项:—

i) 该指示或命令的日期起计14天内;或
ii) 法庭指明的日期或之前。

如支付方是受助人,则上述规则不适用。

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和《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62号命令,以了解有关的详情。如需查阅有关法例,请登入律政司网站www.elegislation.gov.hk内的“电子版香港法例”。


问15:

诉讼人如果不服聆案官所作出的暂准命令,可以怎样做?

答15:

一般而言,聆案官可以在无须进行口头聆讯的情况下,作出暂准命令来发出与法庭程序或案件管理传票有关的指示。诉讼各方可以在暂准命令作出后14天内藉着各方传票申请更改有关的暂准命令。如果没有人提出上述申请,该项暂准命令便会在作出后14天成为绝对命令。


问16:

有哪些关于案件管理的规则和常规?

答16:

关于案件管理的规则和常规载于《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和《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的第1A号命令第4条规则,第1B号命令和第25号命令,以及 “实务指示5.2 — 案件管理”。

欲知有关法例的详情,请登入律政司网站www.elegislation.gov.hk内的“电子版香港法例”。如欲参阅相关的“实务指示5.2”,请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网站www.civiljustice.hk。如需一般资料,请参阅小册子第3册“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该小册子可向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或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网站www.civiljustice.hk下载。


问17:

法庭如何作出关乎案件管理的指示?

答17:

为利便法庭就案件管理而作出指示,诉讼各方须把“设定时间表的问卷”送交法院存档和送达其他各方(问卷的表格见于“实务指示5.2”附件A)。诉讼各方如能就案件管理所需的指示达成共识,或就审讯日期前采取的步骤的时间表达成共识,原诉人须取得和存档“同意传票”,内文述明经各方同意的指示或时间表,以供法庭考虑和批核。如果诉讼各方未能就全部指示或时间表达成共识,或如果被告人没有把“设定时间表的问卷”送交存档,又或诉讼涉及一名或多于一名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原诉人则必须取得案件管理传票(样本见于“实务指示5.2”附件B)。法庭会考虑已存档或递交的问卷及其他文件,并根据此等文件作出指示。

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25号命令(视何者适用而定)及“实务指示5.2 — 案件管理”,以了解有关的详情。如需查阅有关法例,请登入律政司网站www.elegislation.gov.hk 内的“电子版香港法例”。如需查阅“实务指示5.2”,请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网站www.civiljustice.hk


问18:

什么是“设定时间表的问卷”?

答18:

为利便法庭作出关乎管理案件的指示,诉讼各方须在状书提交期被当作结束后28天内,把一份问卷(亦称为“设定时间表的问卷”)送交法院存档。“设定时间表的问卷”表格,见于“实务指示5.2”附件A。诉讼各方应进行磋商,并尝试就案件由开始至审讯的进度时间表达成协议。法庭会基于各方达成的协议和/或“设定时间表的问卷”上的资料,设定案件进度的时间表。由法庭决定的时间表,会为法律程序中主要的步骤订立“进度指标日期”,而诉讼各方必须依从有关日期行事。

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和《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25号命令及 “实务指示5.2”,以了解有关的详情。

如需查阅有关法例,请登入律政司网站www.elegislation.gov.hk 内的“电子版香港法例”。如需查阅“实务指示5.2”,请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网站 www.civiljustice.hk。如需一般资料,请参阅小册子第3册“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该小册子可向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或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网站www.civiljustice.hk下载。


问19:

审讯时援引专家证据须采用什么程序?

答19:

诉讼任何一方如欲在审讯时援引专家证据,必须首先得到法庭的批准。这项申请通常是在状书提交期结束后提出的,并可以在“设定时间表的问卷”内填写有关部分,藉此提出申请。请参阅“实务指示5.2 — 案件管理”的附件A,其中载有“设定时间表的问卷”表格。这份实务指示已上载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网站www.civiljustice.hk

诉讼各方也可以考虑就委任一名单一共聘的专家达成协议。

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和《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38号命令,以了解有关的详情。如需查阅有关法例,请登入律政司网站www.elegislation.gov.hk内的“电子版香港法例”。如需一般资料,请参阅小册子第4册“如何准备聆讯或审讯”,该小册子可向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或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网站 www.civiljustice.hk下载。


问20:

什么是“进度指标日期”?

答20: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25号命令第1B(8)条规则和《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25号命令第3(8)条规则的规定,“进度指标日期”指法院为案件管理会议、审讯前的覆核,审讯或进行审讯的期间而编定的日期。诉讼各方不得协议更改进度指标日期。如欲更改有关日期,各方必须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祗会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会更改进度指标日期。

诉讼各方均须在进度指标日期,出席聆讯或审讯。任何一方缺席此等聆讯或审讯,可招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如需查阅有关法例,请登入律政司网站www.elegislation.gov.hk 内的“电子版香港法例”。如需查阅相关的“实务指示5.2”,请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网站www.civiljustice.hk。如需一般资料,请参阅小册子第3册“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该小册子可向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或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网站www.civiljustice.hk下载。


问21:

什么是案件管理会议?

答21:

法庭在顾及问卷及案件的需要下,如果认为适宜,会择定案件管理会议的时间地点。案件管理会议属进度指标事项,缺席的一方可招致严重的后果。在案件管理会议上,法庭会为案件的进度设定时间表,并可就诉讼各方在审讯之前须采取的步骤定下限期,包括送达文件清单以及交换证人陈述书和专家报告的限期。法庭也可以作出关乎诉讼排期审讯的指示,或编定审讯的日期。 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和《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25号命令及“实务指示5.2”,以了解有关的详情。

如需查阅有关法例,请登入律政司网站www.elegislation.gov.hk内的“电子版香港法例”。如需查阅“实务指示5.2”,请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网站 www.civiljustice.hk。如需一般资料,请参阅小册子第3册“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该小册子可向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或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网站www.civiljustice.hk下载。


问22:

如涉案的诉讼人没有出席案件管理会议或审讯前的覆核,而法庭因此暂时剔除其申索或反申索,诉讼人如何可恢复其申索或反申索?

答22:

如果原诉人或被告人没有出席案件管理会议或审讯前的覆核,法庭会暂时剔除其申索或反申索(视何者适用而定)。该方可在案件管理会议或审讯前的覆核的日期起计3个月内,向法庭申请恢复其申索或反申索。法庭可以在若干条件的规限下恢复其申索或反申索,亦可拒绝恢复其申索或反申索。除非诉讼人已向法院提出良好的理由,并获得法庭信纳,否则法庭不会恢复其申索或反申索。

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和《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25号命令,以了解有关的详情。如需查阅有关法例,请登入律政司网站www.elegislation.gov.hk 内的“电子版香港法例”。


问23:

讼费评定是什么?

答23:

讼费评定是一项法律程序,程序中法庭会根据讼费命令评定须付的讼费款额。在讼费评定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只可以就讼费的款额作出决定,而不能更改已经作出的讼费命令。欲知关于讼费评定的规则和程序,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和《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62号命令。如需查阅有关法例,请登入律政司网站www.elegislation.gov.hk内的“电子版香港法例”。至于有关讼费评定的法庭常规,请参阅“实务指示14.3”,你可以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网站 www.civiljustice.hk下载这份实务指示。如需一般资料,请参阅小册子第11册“讼费的评定”,该小册子可向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或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网站 www.civiljustice.hk下载。


问24:

如果在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开始之前已经提交讼费单,但简短提讯是定在改革开始之后进行,《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和《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62号命令规定的新讼费评定程序是否适用?

答24:

《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和《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62号命令规定的新讼费评定程序(包括提交“展开讼费评定通知书”)不适用于在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开始之前已经提交的讼费单,而在改革开始日期之前采用的程序仍然适用。

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和《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62号命令,以了解有关的详情。如需查阅有关法例,请登入律政司网站www.elegislation.gov.hk内的“电子版香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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