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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文书样本

注意:

1. 这些样本示范各类诉讼文书的格式,只供参考,并非专为你的案件而设。你应该根据自己案件的需要,作出适当的修改;如有疑问,便应谘询律师。

2. 在参阅这些样本之前,请先仔细阅读关于拟备各类文书的须知事项。



1)  拟备申索陈述书须知

内容

1.

申索陈述书的作用是列出案件的重要事实、申索理据及原告人所索求的补救方法。

2.

申索陈述书不应包含以下内容:

  • (i) 造谣中伤,
  • (ii) 恶言谩骂,
  • (iii) 你本人对案件的分析或意见。
3.

找出被告人的正确身份。被告人可以是一个人、独资经营者、合伙商号或有限公司。如果被告人是独资经营者或商号,你便应查阅商业登记纪录,找出被告人的正确名称及地址,以作送达文件之用。如果被告是独资经营者,你便应称他为:"[姓名]经营[商号名称]"。如果被告人是有限公司,你便应到公司注册处查册,找出它的正确名称及注册办事处地址,以作送达文件之用。

4.

说明涉案的合约是口头合约、书面合约,还是部分口头、部分书面的合约。如果是书面合约,便须说明合约文件的性质。书面合约条款可以载于单一份合约内,也可以包含在一些有关连的信件或购货订单内。如果是口头合约,则须说明订约各方是谁、每方由谁代表及合约于何时何地订定。

5.

指出哪些是你打算在诉讼中作为依据的有关合约条款。

6.

说明你已按照合约进行了什么工作或提供了什么服务。

7.

说明被告人怎样违反合约,并列出所有详情。

8.

如果你提出严重的指控,例如指对方有欺诈或非法行为,便须就下列事宜提供所有详情:涉案者的身份,他对有关的欺诈行为的知悉和参与程度,以及他所作的行为。

9.

说明你蒙受什么损失、损害。你应该列出详情,并尽可能用金额来表示。

10.

说明你是否曾采取任何补救方法、措施来减轻损失,并列出所涉费用。

11.

说明在发出令状之前,你是否曾向对方提出任何索求。

12.

说明被告是否曾作出补偿或同意对你作出某种形式的补偿。

13.

说明你所索求的济助。


形式

14.

申索陈述书可用英文或中文撰写。

15.

申索陈述书宜采用打字形式,如果不能采用打字形式,则必须确保字迹清楚易读。

16.

须按时间顺序列出案件事实。

17.

每段只陈述一项要点。尽可能说明每项事件的发生日期、地点和所涉人物,并清楚说明涉案者在事件中曾作出什么行为。

18.

每一段都须给予编号。

19.

如果资料太多,可以在申索陈述书后加上附表。

20.

申索陈述书无须附上任何文件证据。

21.

原告人应作出属实申述,以证明申索陈述书的内容属实,格式如下:"本人/原告人相信本申索陈述书所述事实的内容属实。"

22.

申索陈述书须注明完成日期。

23.

原告人必须在申索陈述书的结尾签署。


申索陈述书的存档与送达

24.

你可将申索陈述书连同传讯令状一并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被告人。

25.

你亦可在收到被告人的拟抗辩通知书后14天内,将申索陈述书送交法院存档,并依照第26段及之后各段中所述的方式进行送达程序。

26.

将一份申索陈述书的副本送达被告人。

27.

如果被告人(对方)有律师代表,可将文件放在该律师的业务地址,以完成送达程序。

28.

如果被告人(对方)没有律师代表,送达程序可用下列方式完成:

  • (i) 如果对方是有限公司,可将文件放在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 (ii) 当面将文件交给或留下给对方;
  • (iii) 用邮递方式(普通平邮、记录或挂号邮递)寄往对方惯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对方是商号,则寄往该商号在香港的主要/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地址;或
  • (iv) 将文件放在对方惯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对方是商号,则放在该商号在香港的主要/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地址。
29.

如果你以邮递方式送达,请保留投寄邮件证明书(如有的话)。

30.

如果有关的法律程序在高等法院进行,所有状书或经修改的状书都不得在夏天休庭期间(即八月)进行送达程序;除非已获得法庭许可或诉讼各方一致同意,才作别论。


关于违反合约的申索陈述书样本

关于到期债项的申索陈述书样本

关于支票不兑现的申索陈述书样本

关于拖欠货款的申索陈述书样本


2)   拟备抗辩书及/或反申索书须知

抗辩书

1.

查清你是否应被起诉的一方。

2.

抗辩书的作用是列出支持你的抗辩的重要事实及理据。

3.

你须就申索陈述书逐段回应,并清楚指出每段中你所承认及不承认的事宜。如果你没有对某些案件事实作出否认,便会被当作承认。

4.

如果你不承认某项指称,便须列出理由,例如有关的做法符合合约条款。

5.

抗辩书不应包含以下内容:

  • (i) 造谣中伤,
  • (ii) 恶言谩骂,
  • (iii) 你本人对案件的分析或意见。

反申索书

6.

如果你想向原告人提出反申索,便应在你的抗辩书中一并提出。

7.

反申索书的作用是列出支持你的反申索的重要事实及理据,以及你所索求的补救方法。反申索的理据和抗辩的理据通常大致相同。

8.

如果你根据同一份合约提出反申索,便须指出哪些是你打算作为依据的有关合约条款。

9.

说明原告人怎样违反合约,并列出所有详情。

10.

说明你蒙受什么损失、损害。你应该列出详情,并尽可能以金额表示。

11.

说明你曾采用哪些补救方法、措施来减轻损失,并列出所需费用。

12.

说明在提出反申索之前,你是否曾向对方提出任何索求。

13.

说明对方是否曾作出补偿或同意对你作出某种形式的补偿。

14.

说明你所索求的济助。

15.

说明如果法庭根据申索陈述书判给原告人某个款额,你是否希望以你所反申索的款额来与上述款额互相抵销。


抗辩书及/或反申索书的形式

16.

抗辩书及/或反申索书可用英文或中文撰写。

17.

抗辩书及/或反申索书宜采用打字形式,如果不能采用打字形式,则必须确保字迹清楚易读。

18.

每段只陈述一项要点。

19.

每一段都须给予编号。

20.

如果资料太多,可以在抗辩书及/或反申索书后加上附表。

21.

答辩书及/或反申索书无须附上任何文件证据。

22.

你应该作出属实申述,以证明抗辩书及/或反申索书的内容属实,格式如下:"本人/被告人相信本答辩书及/或反申索书中所述事实属实。"

23.

抗辩书及/或反申索书须注明完成日期。

24.

你必须在抗辩书及/或反申索书的结尾签署。


抗辩书及/或反申索书的存档与送达

25.

抗辩书及/或反申索书的正本必须送交高等法院登记处存档

26.

抗辩书及/或反申索书的副本须送达对方。

27.

如果对方有律师代表,可以将文件放在该律师的业务地址,以完成送达程序。

28.

如果对方没有律师代表,送达程序可用下列方式完成:

  • (i) 如果对方是有限公司,可将文件放在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 (ii) 当面将文件交给或留下给对方;
  • (iii) 用邮递方式(普通平邮、记录或挂号邮递)寄往对方惯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对方是商号,则寄往该商号在香港的主要/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地址;或
  • (iv) 将文件放在对方惯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对方是商号,则放在该商号在香港的主要/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地址。
29.

如果你以邮递方式送达,请保留投寄邮件证明书(如有的话)。

30.

如果有关的法律程序在高等法院进行,所有状书或经修改的状书都不得在夏天休庭期间(即八月)进行送达程序;除非已获得法庭许可或诉讼各方一致同意,才作别论。


抗辩书及反申索书样本


3)  拟备答覆书及/或反申索的抗辩书须知

答覆书

1.

如果你没有将答覆书送交法院存档,便会被当作不承认抗辩书中的任何指称。

2.

你须就抗辩书逐段回应,并清楚指出每段中你所承认及不承认的事宜。

3.

如果你否认某项指称,便须列出理由,例如有关的做法符合合约条款。


反申索的抗辩书

4.

如果你想就反申索提出答辩,便须将反申索的抗辩书送交法院存档,否则被告人可要求法庭因你欠缺行动而判决他的反申索胜诉。

5.

查清你是否应被提出反申索的一方。

6.

你须就反申索书逐段回应,并清楚指出每段中你所承认及不承认的事宜。如果你没有对某些案件事实作出否认,便会被当作承认。

7.

如果你否认某项指称,便须列出理由,例如有关的做法符合合约条款。

8.

如果须在反申索的抗辩书中陈述的案件事实与你的申索密切相关,则你只须表明重复申索陈述书和答覆书的内容便可。不过,如果你想就反申索提出其他答辩理由,便应清楚说明。

9.

说明你是否希望以法庭所判给你的款额与法庭就反申索所判给的任何款额互相抵销。


答覆书及/或反申索的抗辩书的形式

10.

答覆书及/或反申索的抗辩书可用英文或中文撰写。

11.

答覆书及/或反申索的抗辩书宜采用打字形式,如果不能采用打字形式,则必须确保字迹清楚易读。

12.

每段只陈述一项要点。

13.

每一段都须给予编号。

14.

如果资料太多,可以在答覆书及/或反申索的抗辩书后加上附表。

15.

答覆书及/或反申索的抗辩书无须附上任何文件证据。

16.

你应该作出属实申述,以证明答覆书及/或反申索的抗辩书的内容属实,格式如下:"本人/原告人相信本答覆书及/或反申索的抗辩书所述事实属实。"

17.

答覆书及/或反申索的抗辩书须注明完成日期。

18.

你必须在答覆书及/或反申索的抗辩书的结尾签署。


答覆书及/或反申索的抗辩书的存档与送达

19.

答覆书及/或反申索的抗辩书的正本必须送交高等法院登记处存档

20.

答覆书及/或反申索的抗辩书的副本须送达对方。

21.

如果对方有律师代表,可将文件放在该律师的业务地址,以完成送达程序。

22.

如果对方没有律师代表,送达程序可用下列方式完成:

  • (i) 如果对方是有限公司,可将文件放在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 (ii) 当面将文件交给或留下给对方;
  • (iii) 用邮递方式(普通平邮、记录或挂号邮递)寄往对方惯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对方是商号,则寄往该商号在香港的主要/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地址;或
  • (iv) 将文件放在对方惯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对方是商号,则放在该商号在香港的主要/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地址。
23.

如果你以邮递方式送达,请保留投寄邮件证明书(如有的话)。

24.

如果有关的法律程序在高等法院进行,所有状书或经修改的状书都不得在夏天休庭期间(即八月)进行送达程序;除非已获得法庭许可或诉讼各方一致同意,才作别论。


答覆书及反申索的抗辩书样本


4)  属实申述

请参阅小册子第6册 属实申述”。


5)   案件管理的问卷

设定时间表的问卷样本

排期问卷样本



6)   拟备文件清单须知

1.

文件清单的作用是通知对方有哪些与案中争议点有关的文件是你目前或曾经管有的,或可以由你向第三者(例如银行)取得的,以及哪些文件是你反对呈交的。

2.

有关的文件包括你本人的文件,来自对方的文件,以及得自其他来源的文件(例如专家报告)。

3.

你必须披露与案中争议点有关的所有文件,即使有部分文件可能对你的案件不利,亦必须披露。

4.

一般文件清单通常有两个附表,而附表1又分为两个部分。


附表1 — 第一部分

5.

文件应按照发出日期先后顺序列出。

6.

你可将多份性质相同的文件纳入同一组,并说明该组文件所涵盖的期间。

7.

文件的说明即使简短,亦应足以让对方识别所指的文件。

8.

说明那些文件是正本还是副本。


附表1 — 第二部分

9.

简述你反对呈交哪一类文件。

10.

列出你的反对理由,这些理由必须是法律认可的,例如有关的文件是享有特权的文件,是诉讼其中一方与他的律师或专家证人为准备案件而拟备的。

11.

如果你未能提出充分的反对理由,则对方可申请法庭命令,要求你交出有关的文件,以及要求你提交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以证实你是否管有对方所指的任何文件。上述申请可能会招致讼费。


附表2

12.

简述你在送达文件清单前曾经管有、保管或控制哪些文件。

13.

在文件清单第4段中解释为什么你已经不再管有那些文件。


查阅文件通知

14.

查阅文件的程序通常在诉讼各方已将文件清单送交法院存档后七天内进行。

15.

你可以查阅列于附表1第一部分内的文件的正本。

16.

查阅文件的程序应在文件清单中所列明的日期和时间进行。

17.

查阅文件后,你可要求对方给你文件的副本。不过,你可能需要承担影印费用。


文件清单样本


7)  拟备证人陈述书须知

谁可以做证人?

1.

证人是亲身知道与案件的争议事项有关的事实的人。

2.

X君可能曾听过Y君描述一件事件,或听过Y君向他报告某个由Y君所亲眼目睹的情况。这样的话,就有关的事件或情况作证的应该是Y君而不是X君,因为X君只能提供"传闻"证据,而这种证据是几乎没有价值的。

3.

原告人或被告人本人可以作证人,他们的亲戚、代理人、雇员亦可以作证人,但必须符合上文第1段所述的要求。

4.

如果原告人/被告人是一所商业机构,可以由该机构的经营者、雇员或董事提供证据。

5.

原告人/被告人无论是否作出证人陈述书,都可要求其他证人为他们作出证人陈述书。


证人陈述书的内容

6.

列明证人的姓名、职业和地址。

7.

说明证人陈述书是为诉讼的哪一方拟备的。

8.

证人(如果不是原告人/被告人本人)应该说明他的职衔及与原告人/被告人的关系。

9.

按时间顺序列出证人所知的案件事实或部分案件事实。除非主审法官另有指示,否则证人陈述书可作为有关的证人的主问证据。

10.

尽可能清楚列明每一件事件发生的日期、地点和所涉人物,详述有关的协议或行动的细节。如须提及文件时,应指明是哪份文件并加以解释说明。

11.

证人不一定知道全部案件事实。要证明所有有争议的案件事实,你可能需要超过一名证人,而每名证人均须将各自的证人陈述书送交法院存档。

12.

无须为没有争议的事项拟备证人陈述书,否则的话,你可能须要承担因拟备那些证人陈述书而虚耗的讼费,以及对方因审阅那些证人陈述书而招致的讼费。

13.

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的证人应该清楚说明他在有关方面的资历和专长。

14.

除了专家证人外,其他证人不应就案件提出个人的分析或意见。专家证人才可以在他的专业范畴内提供意见。

15.

证人陈述书不应包含以下内容:

  • (i) 造谣中伤,
  • (ii) 恶言谩骂,
16.

警告:证人须就证人陈述书的内容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在审讯中,证人可能须在宣誓后确认证人陈述书的内容属实。如果证人提供明知是虚假或误导的资料,便可能会因干犯伪证罪而被判监禁。此外,如果证人作出或安排作出虚假的证人陈述书并附上属实申述,但却并非真诚地相信证人陈述书的内容属实,便可能会被控以藐视法庭罪。


证人陈述书的形式

17.

证人陈述书可用英文或中文撰写,并尽可能以证人所懂得的语言撰写。

18.

证人陈述书宜采用打字形式,如果不能采用打字形式,则必须确保字迹清楚易读。

19.

提供证人的全名。

20.

提供证人的住址。如果证人以他的专业、商业或其他职业身份作出陈述书,则须列明他的职位、工作地址及公司或雇主名称。

21.

说明证人的职业;如果他没有职业,则说明他的身份。

22.

说明证人陈述书是为诉讼的哪一方拟备的。

23.

按时间顺序列出案件事实。

24.

每段只陈述一件事件。

25.

每一段都须给予编号。

26.

如果证人陈述书中载有日期、金额或其他数目,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而无须用文字写出。

27.

证人必须作出属实申述,以证明陈述书的内容属实,格式如下:"本人相信本证人陈述书所述事实属实。"

28.

注明作出证人陈述书的日期。

29.

证人必须在证人陈述书的结尾签署。


证人陈述书的存档与送达

30.

法庭通常会命令诉讼各方交换证人陈述书。诉讼各方可自行作出交换的安排,使大家可同时获得对方的证人陈述书。如果法庭命令证人陈述书须送交法院存档,则诉讼各方便须遵行下文第31至34段所述的程序。

31.

将证人陈述书的正本送交法院登记处存档

32.

将证人陈述书的副本送达诉讼的另一方/其他各方。

33.

如果对方有律师代表,可以将证人陈述书放在该律师的业务地址,以完成送达程序。

34.

如果对方没有律师代表,送达程序可用下列方式完成:

  • (i) 如果对方是有限公司,可将证人陈述书放在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 (ii) 当面将证人陈述书交给或留下给对方;
  • (iii) 用邮递方式(普通平邮、记录或挂号邮递)寄往对方惯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对方是商号,则寄往该商号在香港的主要/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地址;或
  • (iv) 将证人陈述书放在对方惯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对方是商号,则放在该商号在香港的主要/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地址。

请注意:

35.

如果有人知道与你的案件有关的事实,却不愿作你的证人,你可以申请发出传召出庭令,传召他出席需要他提供证据的聆讯。通常在审讯中才需要证人出席,传票的聆讯则一般并无此需要。

36.

尽可能在聆讯前最少三个星期向法庭申请发出传召出庭令的许可,使你有足够时间将传召出庭令送达有关的人。

37.

你可要求执达主任代你送达传召出庭令,但你必须支付所需的费用。


证人陈述书样本


8)  拟备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须知

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的内容

1.

  在发出传票时,你通常须要将一份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送交法院存档作为支持文件(下文所述的誓章包括宗教式誓章及非宗教式誓词)。

2.

反过来说,如果你收到一份传票,又想就有关的申请提出反对,你亦须将一份誓章送交法院存档以提出你的反对理由。

3.

誓章的作用是在宣誓后列出事实以支持或反对传票中所述的申请。

4.

这些事实必须是你所亲身知道的,否则的话,你应该说明你的资料及你所知或所信的事实的来源,并说明你是否相信那些事实属实。另一做法是要求亲身知道有关事实的人作出誓章。

5.

如果你以专家身份作出誓章,便应该说明你的资历和专长。经法庭批准后,你便能以专家身份发表你的意见。

6.

誓章不应包含以下内容:

  • (i) 造谣中伤,
  • (ii) 恶言谩骂,
  • (iii) 你本人就案件所提出的分析或意见 (上文第5段所述的情况除外)。
7.

如果你想提交文件证据以证实你所述的事实,便应把有关的文件附于你的誓章作为证物,并把文件顺序标明证物编号。

8.

警告:你本人或誓章的宣誓人(视属何情况而定)须就誓章的内容承担个人法律责任。任何人如果提供明知是虚假或误导的资料,即干犯伪证罪,可被判处监禁。


形式

9.

如果你是天主教徒或基督徒,便须作出宗教式誓章;如果你有其他宗教信仰或没有宗教信仰,则须作出非宗教式誓词。

10.

誓章可用英文或中文撰写。

11.

誓章宜采用打字形式,如果不能采用打字形式,则必须确保字迹清楚易读。否则的话,法庭可能会将案件押后,以便你将一份清晰易读的誓章送交法院存档,但你可能须承担因案件押后而招致的讼费。

12.

按时间顺序列出事实。

13.

每段只陈述一项要点。尽可能说明每件事件的发生日期、地点和所涉人物,并清楚列出涉案者在事件中曾作出的行为或说过的话。

14.

每一段都须给予编号。

15.

在结尾说明誓章是为诉讼的哪一方送交存档的。

16.

经作出所需的宣誓后,在监誓员面前签署誓章。


誓章的存档与送达

17.

将誓章的正本送交高等法院登记处存档。

18.

将誓章的副本送达诉讼的另一方/其他各方。

19.

如果对方有律师代表,可将誓章放在该律师的业务地址,以完成送达程序。

20.

如果对方没有律师代表,送达程序可用下列方式完成:

  • (i) 如果对方是有限公司,可将誓章放在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 (ii) 当面将誓章交给或留下给对方;
  • (iii) 用邮递方式(普通平邮、记录或挂号邮递)寄往对方惯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对方是商号,则寄往该商号在香港的主要/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地址;或
  • (iv) 将誓章放在对方惯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如果对方是商号,则放在该商号在香港的主要/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地址。

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词样本


9)  送达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须知

1.

以下说明只适用于在香港境内进行的传讯令状(令状)或原诉传票的送达程序。关于在境外进行的送达程序,由于程序复杂,你应该谘询律师。


送达方式

2.

在法律上,令状或原诉传票可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送达每一名被告人:

  • (i) 由原告人或原告人的代理人将文件当面交给或留下给收件人;
  • (ii) 以挂号邮递方式寄往被告人惯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 (iii) 将文件放入一个注明由被告人收件的已封口的信封内,并投入被告人惯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的信箱。
3.

如果你想当面送交文件,但却不认识收件人,你便应该先核实他的身份。你亦可考虑要求收件人立即确认收到文件。

4.

除非情况紧急及经法庭许可,否则不应在星期天送达令状。

5.

如果你就违约事项提出申索,便应查阅合约,以找出有没有任何规定令状的送达形式的条款,因为你可能须要遵守这些条款。

6.

每一份送达被告人的令状或原诉传票都必须附有一份正确的送达认收书表格。就只涉讼费的法律程序来说,正确的送达认收书是表格15A。

7.

如果你只是提出金钱申索,你的令状或原诉传票便应附有表格16或表格16C,以便被告人在想作的情况下作出承认。


送达地址

8.

如果收件人有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你可将文件送往该地址;如果他没有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则须依照以下第9至第12段所述的程序送达文件。

9.

如果收件人在有关的法律程序中有律师代表,你可将文件送往该律师的业务地址。

10.

如果收件人是一名个人,你可将文件送往他惯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11.

如果收件者是合伙商号,你可将文件送往该商号在香港的主要或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地址。

12.

如果收件者是有限公司,你可将文件送往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


拟备誓章证明已完成送达程序

13.

证明已完成送达程序的誓章应列明文件由何人何时、何日、一星期中的那一日,于何处何种方式送达。

14.

如果你在有关的法律程序中首次将文件当面交给收件人,便应说明你为何相信收文件的人就是你要交文件的人,例如你认识他及认得他。

15.

如果收件人已确认收到文件,你可将确认书附于誓章作为证物。

16.

如果你以挂号邮递方式送达文件,便应:

  • (i) 将邮递收据附于誓章作为证物;
  • (ii) 说明你认为被告人在令状或原诉传票寄出后七天内是否会知悉此事;以及
  • (iii) 说明令状是否无法派递给收件人并已透过邮递退回给原告人。
17.

如果你以将文件投入信箱的方式送达,请说明你认为被告人在令状或原诉传票投入信箱后七天内是否会知悉此事。


关于送达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的誓章/誓词样本


10)  拟备送达文件(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除外)的誓章/誓词须知

1.

以下说明只适用于在香港境内送达文件(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除外)的程序。在境外进行送达是复杂的程序,你应该谘询律师。

2.

除非法院规则指明或法庭下令须把文件当面交给对方,否则你无须这样做。


当面送达方式

3.

如果文件须当面送达,你可在收件人面前放下文件以完成送达程序。

4.

如果你并不认识收件人,便应在送交文件之前先确定他的身份。

5.

你可以考虑要求收件人立即确认收到文件。


普通送达方式

6.

普通送达方式包括:

  • (i) 将文件放在收件人的正确地址;或
  • (ii) 邮递方式(包括预付邮费的普通平邮、挂号及记录派递);
  • (iii) 将文件放在有关的文件转递处(如果可供送达文件的正确地址包括该文件转递处的一个信箱号码),或放在一个每个工作天都转送文件至上述文件转递处的文件转递处;或
  • (iv) 法庭所指示的其他方式。
7.

如果你以邮递方式送达文件,请保留邮递收据。


送达地址

8.

如果收件人有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你可将文件送往该地址;如果他没有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则须依照以下第9至第12段所述的程序送达文件。

9.

如果收件人在有关的法律程序中有律师代表,你可将文件送往该律师的业务地址。

10.

如果收件人是一名个人,你可将文件送往他惯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11.

如果收件者是合伙商号,你可将文件送往该商号在香港的主要或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地址。

12.

如果收件者是有限公司,你可将文件送往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


拟备誓章证明已完成送达程序

13.

证明已完成送达程序的誓章应列明文件由何人于何时何日、一星期中的那一日,于何处以何种方式送达。

14.

如果你在有关的法律程序中首次将文件当面交给收件人,便应说明你为何相信收文件的人就是你要交文件的人,例如你认识他及认得他。

15.

如果你以邮递方式送达文件,请将邮递收据(如有的话)附于誓章作为证物,并说明所送达的文件是否因无法派递而已透过邮递退回。

16.

如果收件人已确认收到文件,你可将确认书附于誓章作为证物。


关于送达文件(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除外)的誓章/誓词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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